十一、進口販賣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品質管理用機器,準用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品質管理方法,準用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