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6/25
為因應建築物之複雜化及大規模化,實務上針對火警受信總機、緊急廣播、通話連絡
、緊急發電機、探測器、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等之操作或監控介面,係以防災監控系
統綜合操作裝置整合於單一系統介面,透過圖像化顯示方式,強化系統監控及操作功
能,爰依其功能屬性,於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增列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 93/04/06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 85/03/13
一、本條自原第四條第三款移列。
二、為因應高層建築物之消防救災,將第四條第四款之送水口和六十三公厘出水口,
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九條規定,規範為「連結送水管」。
三、超高層或大範圍地下建築物,消防搶救時通信設備無法有效發揮作用,將影響救
災效能,特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九條之三增訂「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