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專業訓練由消防局於基本訓練結束後,依編組勤務特性,分別施以二十四
小時以上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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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06/01
明定新進義勇消防人員接受基本訓練後,消防局應依編組勤務持性,針對專業救災需
要,施予二十四小時以上專科訓練,以符執行勤務之訓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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