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鑑定會製作之火災原因鑑定書、受理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決議 作成之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格式如附件二)及其他對外行文等均 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前項認定書應送交申請人,並送原調查之消防機關。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為統一格式及提供民眾相關資料,特明確規範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格式,俾利執 行。 二、餘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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