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1
十一、鑑定會製作之火災原因鑑定書、受理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決議
      作成之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格式如附件二)及其他對外行文等均
      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前項認定書應送交申請人,並送原調查之消防機關。
顯示立法理由
109/01/30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0/03/07
一、為統一格式及提供民眾相關資料,特明確規範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格式,俾利執
    行。
二、餘文字酌作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