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成品類製品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包括四十五度燃燒錠法和水平香菸
法:
(一) 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1、試驗裝置:適用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2、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3、取樣:模擬原成品製作長二十五公分、寬二十五公分之試樣
三個,其中填充物材料依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1) 纖維:四十公克正負零點五公克。
(2) 羽毛:二十公克正負零點五公克。
(3) 塑膠發泡體:長二十二公分、寬二十二公分、高三公分。
4、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
(1) 於試體固定框中放置一不銹鋼金屬網後,移入燃燒試驗箱
之定位,並將試體以堆高器支持放在金屬網上。
(2) 燃燒錠放置點為距試體下方五公分之中央處,以三支細針
貫穿試體並使成V字形固定燃燒錠。
(3) 點燃燃燒錠,待燃燒結束後,測量表面之縱向最大長度,
即為碳化長度。
(二) 水平香菸法:
1、試驗裝置:排氣速率低於每秒零點三公尺或可進行自然排煙
之排煙櫃。
2、火源:香菸 (無濾嘴香菸,長度八點五正負零點五公分,密
度零點二七正負零點零二每立方公分克,重量一點一正負零
點零一克) 。
3、取樣:適用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但數量增為六個並分為三
組。
4、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
(1) 於排煙櫃平臺上,同時水平放置三組試體中之各任一個 (
下試片) 。
(2) 將點燃之香菸平行邊長放置於下試片上之中央處 (如附圖
十一) ,再將上試片覆蓋於下試片之上。
(3) 靜待一小時後,測量表面碳化長度並觀察餘焰、餘燃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