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1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搬運應以四輪手推車為主,成品或半成品均應盛於木
質、竹質、紙箱或塑膠盤中;搬運時,應輕舉輕放,不得推拉,避免摩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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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1/28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三。
三、參考設施標準第二十九條規定,增訂場所內搬運等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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