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1 條
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就前條檢附文件進行審查。
二、實體檢驗:至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之儲存場所進行抽樣檢驗,
    其抽樣檢驗依國家標準九○四二之規定取樣,取樣之檢驗方法依第七
    條規定辦理。
前項第二款辦理實體檢驗之抽樣合格判定基準表及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
實體檢驗之各項缺點判定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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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4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七條條次變更,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三、為使第二項判定基準表及原附表二內容整合,更利參照,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抽樣檢驗合格判定基準表,增列為附表一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現行附表一則移列
    為附表二。
97/09/09
一、第二項基準表之備註二文字酌作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基準表之備註三、四,一般爆竹煙火檢驗結果屬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
    者修補之內容,免生爭議。
三、修正第二項基準表之備註六,明定一般爆竹煙火實體檢驗抽樣樣本數之計算方式
    。

附表一修正說明:
一、配合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抽樣檢驗合格判定基準表」修正,增訂各抽樣數量相
    對應之最低檢驗數量。
二、共同部分
(一)序號 1(外觀):配合條文規範,新增生鏽檢測項目,依外觀生鏽程度分列缺
      點類別為「可修補之嚴重缺點(A2)」及「輕微缺點(C2)」;另缺點名稱「
      標示不清晰、被遮蓋、損壞」,修正其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2)
      」。
(二)序號 2(導火線):配合條文規範,增訂「斷火」檢測項目,其缺點類別屬「
      不可修補之輕微缺點(C1)」;另缺點名稱「點火位置不明顯」,修正其缺點
      類別為「可修補之輕微缺點(C2)」。
(三)序號 3(主體):配合修文規範,修正檢驗項目名稱為「主體」。另有關缺點
      名稱「造型煙火玩具類破裂、粘接不牢」,修正為「破裂、粘接不牢」。
(三)序號 4(底座、發射底座):配合條文規範,明定底座、發射底座承受主體作
      用時之衝擊力及發射底座與主體置於斜板測試檢測項目,缺點類別為「可修補
      之嚴重缺點(A2)」。
(四)序號 5(塞底):配合條文規範,明定塞底檢測項目,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
      嚴重缺點(A2)」。
(五)序號 6(標示):配合條文規範,增訂標示產品名稱、原產地及有效期間項目
      ,修正其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2)」。
(六)序號7(藥量成分):修正火藥量計算基準,爰修正其缺點名稱。
(七)序號 8(其他):增訂燃放後產生中斷及燃放後主體產生燃燒現象之判定基準
      ,其缺點類別為「不可修補之嚴重缺點(A1)」。
三、個別部分:
(一)序號 1(火花類):配合條文規範,文字修正「本體」為「主體」。另依據型
      式認可應檢測內容,爰刪除火花類(筒狀)發出笛音之檢測項目。另增訂「木
      質柄筒燃燒」與「斜板測試」項目。修正部分缺點類別。
(二)序號 2(旋轉類):配合條文規範,增訂火藥作用時主體產生燃燒現象檢測項
      目,其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嚴重缺點(A2)」。
(三)序號 4(飛行類):配合條文規範,修正缺點名稱「燃放後之碎片離地面未滿
      3 公尺仍未熄火」為「燃放後產生碎片落下時,未於距地面 3  公尺以上熄滅
      」;修正缺點名稱「發射後與其發射垂直線之夾角大於 15 度小於 25 度者」
      之缺點類別修正為「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2)」;另修正缺點名稱「主體著火
      時同時爆炸」之缺點類別修正為「不可修補之嚴重缺點(A1)」。
(四)序號 5(升空類):配合條文規範,修正缺點名稱「燃放後之碎片離地面未滿
      3 公尺仍未熄火」為「燃放後產生碎片落下時,未於距地面 3  公尺以上熄滅
      」;修正缺點名稱「多筒式者,其筒與筒之間作用時間超過 10 秒」之缺點類
      為「不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1)」;修正缺點名稱「發射後與其發射垂直線之
      夾角大於 15 度小於 25 度者」之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2)」;
      配合條文規範,增訂火藥腔體裝置規範,其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嚴重缺點(
      A2)」;增訂缺點名稱每筒火藥量未達 2  公克之多筒式者,筒管塞底及壓縮
      強度不合格淘汰判定基準,其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嚴重缺點(A2)」;增訂
      缺點名稱每筒火藥量未達 2  公克之多筒式者,燃成率不合格淘汰判定基準,
      其缺點類別為「不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1)」。
(五)序號 6(爆炸音類):增訂單響炮類類燃成率不合格淘汰判定基準,其缺點類
      別為「不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1)」,另配合條文規範,修正爆炸音類「單響
      炮聯結數」名稱為「單響炮類排炮及連珠炮聯結數」,其聯結數超過一千根及
      聯結數偏差值缺點類別分別為「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2)」及「可修補之輕微
      缺點(C2)」。新增無紙屑炮長度限制規範,主體不得超過一千公分之判定基
      準,其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2)」。
(六)序號 7(煙霧類):修正缺點名稱「直接以塑膠材料作為容器」之缺點類別為
      「不可修補之嚴重缺點(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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