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12/24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七條條次變更,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三、為使第二項判定基準表及原附表二內容整合,更利參照,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抽樣檢驗合格判定基準表,增列為附表一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現行附表一則移列
為附表二。
- 97/09/09
一、第二項基準表之備註二文字酌作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基準表之備註三、四,一般爆竹煙火檢驗結果屬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
者修補之內容,免生爭議。
三、修正第二項基準表之備註六,明定一般爆竹煙火實體檢驗抽樣樣本數之計算方式
。
附表一修正說明:
一、配合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抽樣檢驗合格判定基準表」修正,增訂各抽樣數量相
對應之最低檢驗數量。
二、共同部分
(一)序號 1(外觀):配合條文規範,新增生鏽檢測項目,依外觀生鏽程度分列缺
點類別為「可修補之嚴重缺點(A2)」及「輕微缺點(C2)」;另缺點名稱「
標示不清晰、被遮蓋、損壞」,修正其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2)
」。
(二)序號 2(導火線):配合條文規範,增訂「斷火」檢測項目,其缺點類別屬「
不可修補之輕微缺點(C1)」;另缺點名稱「點火位置不明顯」,修正其缺點
類別為「可修補之輕微缺點(C2)」。
(三)序號 3(主體):配合修文規範,修正檢驗項目名稱為「主體」。另有關缺點
名稱「造型煙火玩具類破裂、粘接不牢」,修正為「破裂、粘接不牢」。
(三)序號 4(底座、發射底座):配合條文規範,明定底座、發射底座承受主體作
用時之衝擊力及發射底座與主體置於斜板測試檢測項目,缺點類別為「可修補
之嚴重缺點(A2)」。
(四)序號 5(塞底):配合條文規範,明定塞底檢測項目,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
嚴重缺點(A2)」。
(五)序號 6(標示):配合條文規範,增訂標示產品名稱、原產地及有效期間項目
,修正其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2)」。
(六)序號7(藥量成分):修正火藥量計算基準,爰修正其缺點名稱。
(七)序號 8(其他):增訂燃放後產生中斷及燃放後主體產生燃燒現象之判定基準
,其缺點類別為「不可修補之嚴重缺點(A1)」。
三、個別部分:
(一)序號 1(火花類):配合條文規範,文字修正「本體」為「主體」。另依據型
式認可應檢測內容,爰刪除火花類(筒狀)發出笛音之檢測項目。另增訂「木
質柄筒燃燒」與「斜板測試」項目。修正部分缺點類別。
(二)序號 2(旋轉類):配合條文規範,增訂火藥作用時主體產生燃燒現象檢測項
目,其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嚴重缺點(A2)」。
(三)序號 4(飛行類):配合條文規範,修正缺點名稱「燃放後之碎片離地面未滿
3 公尺仍未熄火」為「燃放後產生碎片落下時,未於距地面 3 公尺以上熄滅
」;修正缺點名稱「發射後與其發射垂直線之夾角大於 15 度小於 25 度者」
之缺點類別修正為「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2)」;另修正缺點名稱「主體著火
時同時爆炸」之缺點類別修正為「不可修補之嚴重缺點(A1)」。
(四)序號 5(升空類):配合條文規範,修正缺點名稱「燃放後之碎片離地面未滿
3 公尺仍未熄火」為「燃放後產生碎片落下時,未於距地面 3 公尺以上熄滅
」;修正缺點名稱「多筒式者,其筒與筒之間作用時間超過 10 秒」之缺點類
為「不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1)」;修正缺點名稱「發射後與其發射垂直線之
夾角大於 15 度小於 25 度者」之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2)」;
配合條文規範,增訂火藥腔體裝置規範,其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嚴重缺點(
A2)」;增訂缺點名稱每筒火藥量未達 2 公克之多筒式者,筒管塞底及壓縮
強度不合格淘汰判定基準,其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嚴重缺點(A2)」;增訂
缺點名稱每筒火藥量未達 2 公克之多筒式者,燃成率不合格淘汰判定基準,
其缺點類別為「不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1)」。
(五)序號 6(爆炸音類):增訂單響炮類類燃成率不合格淘汰判定基準,其缺點類
別為「不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1)」,另配合條文規範,修正爆炸音類「單響
炮聯結數」名稱為「單響炮類排炮及連珠炮聯結數」,其聯結數超過一千根及
聯結數偏差值缺點類別分別為「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2)」及「可修補之輕微
缺點(C2)」。新增無紙屑炮長度限制規範,主體不得超過一千公分之判定基
準,其缺點類別為「可修補之一般缺點(B2)」。
(六)序號 7(煙霧類):修正缺點名稱「直接以塑膠材料作為容器」之缺點類別為
「不可修補之嚴重缺點(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