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災害應變、災害善後權責分工原則 ,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單位(警察、衛生、社會、環 保、工務局)及電力、自來水、瓦斯公司等事業單位,訂定該直轄 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並得依所轄地區環境特性, 補充加強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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