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現場預勘 (一)災後實施勘察前,先由火災調查指揮官親自進入現場,觀察火場 內外情況。 (二)擬定勘察人力、勘察器具、勘察順序、勘察路線、友軍支援、封 鎖範圍、人員通知等執行計畫,以利現場勘察及蒐採跡證順利實 施。 (三)重要關係人事先應通知到場,配合提供現場相關資料。 (四)如研判屬縱火案件,應即依檢警消縱火聯防作業要點規定,啟動 縱火聯防機制,通報警察機關迅速偵辦。
為統一用詞,爰將第一款「調查指揮官」修正為「火災調查指揮官」。
項次調整。 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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