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專業廠商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一)員工名冊(如附件三)。 (二)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之必要設備及器具應校正項目的 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明定專業廠商於年度開 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應檢具員工名冊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俾 利督導管理。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