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0/26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之規定,第六款
酌作文字修正。
- 108/11/18
一、定明檢修機構執行業務時,應遵守之規範。包括不得違反消防法相關規定、招攬
業務應使用正當方法、應保護因業務知悉之秘密、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親
自執業及填寫檢修報告書、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及檢修作業手冊執行檢修業務。
二、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繁多且數量龐大,部分跨樓層設備
常需二人以上協力方得遂行檢修業務,爰第六款明定應由二名以上消防設備師或
消防設備士共同執行檢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