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複合容器之定期檢驗項目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一、殘留氣體回收。
二、拆卸容器閥。
三、外觀檢查。
四、內部檢查。
五、耐壓試驗。
六、螺紋檢查。
七、洩漏試驗。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6
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四點規定,定明複合容器之定期檢驗項
目。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