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製容器個別認可之批次認定、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 定如下: 一、批次認定: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 厚度並經同時熱處理之容器,每三百只為一批;不足三百只者,以三 百只計。 二、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定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一)廠內耐壓試驗: 1.申請人申請個別認可時,應備置機組進行試驗。 2.每批抽取容器十只,於製造廠內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進行耐壓試 驗;申請批數達二批以上時,第一批抽取容器十只,其餘各批各 抽取二只進行耐壓試驗,均應通過試驗。 (二)抽取容器二只,依下列規定試驗: 1.規格及構造檢查:依第八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一款第一目 規定。 2.外觀檢查:依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三)經前目試驗後,應抽取一只容器依 5 至 8 規定實施非機械性能 試驗後,進行 1 至 4 之機械性能試驗;另抽取一只容器實施 9 之水壓爆破試驗及判定: 1.母材抗拉強度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九條第四款規定。 2.彎曲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五款及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3.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六款及第九條第六款規定 。 4.放射線照相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八款及第九條第八款規定。 5.耐壓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九款及第九條第九款規定。 6.氣密試驗:安裝容器閥後,應符合第八條第十款及第九條第十款 規定。 7.容器實測淨重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款及第九條第十一款規 定。 8.內容積水重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二款及第九條第十二款規定 。 9.水壓爆破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三款及第九條第十三款規定。
為確保鋼製容器安裝容器閥後無洩漏狀況,爰第二款第三目之六氣密試驗修正為,安 裝容器閥後再進行測試。
一、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九點第一款規定,定明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及判定方式。 二、第一款定明鋼製容器每批為三百只,不足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三、參考第八條型式認可試驗方法及第九條之判定方式,於第二款定明個別認可試驗 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程序。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