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1
十一、績優韌性社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次年度不得申請本要點之獎補助
      :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同一事由已曾獲得中央機關或其他機關團體獎補助風、震、火、
        爆及火山爆發等災害類型之獎補助經費。
  (三)未依第八點規定保存資料或保存資料不完整。
  (四)獎補助經費執行績效不佳,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
        未完成者。
  (五)未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核銷。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