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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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以與服勤單位或訓練單位員工上班時間相同為原則
      ;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
      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遇有特殊事故,得停止輪休,事後補休;遇臨時勤務延長服勤,以
      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
      役男執行應變勤務時,其服勤時間及放假方式,由服勤單位應變勤
      務指揮官依任務需要另定之;如因執行應變勤務需要停止放假,應
      於事後補足應放假日數。
      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得比照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由派出
      單位核給差旅費。
      役男於訓練單位接受訓練及服勤時,其訓練與服勤之時間、編組及
      分配,由訓練單位依訓練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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