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1 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者,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決議於刑事裁判確定前,
停止懲戒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於懲戒程序中開始者,亦同。
前項決議,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其所屬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及報請懲戒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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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0
一、考量懲戒委員會係審議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
    方法招攬業務之情形,故除本法規定予以懲戒外,亦可能涉及犯罪。又如涉及犯
    罪且需以刑事審判結果作為處分判斷依據時,在刑事審判確定前,或有停止懲戒
    之程序之必要。爰此,為明確刑事罰與懲戒罰競合之處理程序,第一項定明同一
    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惟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
    且經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停止懲戒之程序,並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
二、第二項定明前項決議應予通知及通知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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