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依本法執行業務之相關書表,應使用中文。
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經考試及 格,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消防設備人員業務者,適用本 法之規定。為利機關單位執行相關審查、查驗及複查作業,爰參考技師法施行細則第 十九條規定,明定消防設備人員依本法執行業務之相關書表應使用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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