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112/12/21 公發布)
第 11 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證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防焰業者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登錄號碼。
五、業別及項目。
六、專業機構名稱。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登錄號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業別代號、地區別及序號編
號編列。
認證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專業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換發或補發之
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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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一、為利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業者、消防檢查人員或消費者辨識,第一項明定專業機構
    發給之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俾使其認證之對象及業別範圍明確可辨。其中第一
    款所列認證字號係核發證書之流水號,第四款登錄號碼係依取得認證證書之業者
    (以下簡稱防焰業者)之業別、所在直轄市、縣市等予以編號,以有效進行管理
    。
二、為統一認證證書登錄號碼之編列規則,第二項明定專業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
    公告規定編列認證證書登錄號碼。
三、第三項明定認證證書補發或換發之要件及有效期間。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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