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證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防焰業者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登錄號碼。 五、業別及項目。 六、專業機構名稱。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登錄號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業別代號、地區別及序號編 號編列。 認證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專業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換發或補發之 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一、為利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業者、消防檢查人員或消費者辨識,第一項明定專業機構 發給之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俾使其認證之對象及業別範圍明確可辨。其中第一 款所列認證字號係核發證書之流水號,第四款登錄號碼係依取得認證證書之業者 (以下簡稱防焰業者)之業別、所在直轄市、縣市等予以編號,以有效進行管理 。 二、為統一認證證書登錄號碼之編列規則,第二項明定專業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 公告規定編列認證證書登錄號碼。 三、第三項明定認證證書補發或換發之要件及有效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