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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CNS一三五九一梭織地毯第三.四節、CNS一三五九二植簇地毯第三.
五節、CNS一三九二四方塊地毯第五.十節、CNS一○二八五纖維製品防焰
性試驗法第四節、CNS一一六六八防焰合板第四.九節與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
等規範及現行實務運作情形,明定防焰物品與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之餘焰時間
、餘燃時間、碳化面積、碳化距離及接焰次數達防焰性能之判定基準,以作為判
定試驗結果合格與否之準據。另第六條所定纖維製品燃燒試驗係為模擬測試長時
間加熱之燃燒情境;第七條第一款所定試體為於點火時間內著火之纖維製品燃燒
試驗則模擬短時間火源接觸之燃燒情境,二者僅為模擬情境之不同,爰所定防焰
性能條件相同。
二、為使試驗機構公正評斷防焰性能試驗合格與否,爰第二項明定測定數值之單位及
進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