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各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防焰性
能:
一、地毯:餘焰時間在二十秒以下;碳化距離在十公分以下。
二、纖維製品:
(一)餘焰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三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
(二)餘燃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二十秒以下。
(三)碳化面積:薄纖維製品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下,厚纖維製品在四十平
      方公分以下。
三、試體為於點火時間內著火之纖維製品: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及碳化面
    積同第二款規定。
四、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在二十公分以下。
五、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接焰次數應達三次以上。
六、展示用廣告板:餘焰時間在十秒以下;餘燃時間在三十秒以下;碳化
    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分以下。
試驗數值之計量單位,時間以秒計,長度以公分計,面積以平方公分計,
以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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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一、參照CNS一三五九一梭織地毯第三.四節、CNS一三五九二植簇地毯第三.
    五節、CNS一三九二四方塊地毯第五.十節、CNS一○二八五纖維製品防焰
    性試驗法第四節、CNS一一六六八防焰合板第四.九節與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
    等規範及現行實務運作情形,明定防焰物品與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之餘焰時間
    、餘燃時間、碳化面積、碳化距離及接焰次數達防焰性能之判定基準,以作為判
    定試驗結果合格與否之準據。另第六條所定纖維製品燃燒試驗係為模擬測試長時
    間加熱之燃燒情境;第七條第一款所定試體為於點火時間內著火之纖維製品燃燒
    試驗則模擬短時間火源接觸之燃燒情境,二者僅為模擬情境之不同,爰所定防焰
    性能條件相同。
二、為使試驗機構公正評斷防焰性能試驗合格與否,爰第二項明定測定數值之單位及
    進位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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