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專業機構應依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不得無故擅自暫
停或終止防焰性能認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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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0
為防止專業機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及公告,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防焰性能認證業
務,致影響業者申辦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權益,爰明定專業機構不得無故擅自暫停或
終止防焰性能認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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