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試驗機構應依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辦理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不得無故擅自暫
停或終止防焰性能試驗業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6
為防止試驗機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及公告,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防焰性能試驗業
務,致影響業者申辦防焰性能試驗之權益,爰明定試驗機構不得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
防焰性能試驗業務。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