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機構應依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辦理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不得無故擅自暫 停或終止防焰性能試驗業務。
為防止試驗機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及公告,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防焰性能試驗業 務,致影響業者申辦防焰性能試驗之權益,爰明定試驗機構不得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 防焰性能試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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