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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機構之業務、勘查其檢查之儲槽或命其報告、提
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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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07
為健全專業機構之監督管理,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其業務、勘查其檢查之儲槽或
令其報告、提出資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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