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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區分管理各專業機構辦理訓練情形,要求專業機構於辦理訓練開始前,檢具訓
練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為預留審查時間並維護授課品質,爰於第
一項定明專業機構申請訓練程序、應備文件及每期招收人數上限。
二、第二項定明訓練計畫應記載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鑑於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項目有初訓及複訓之分,於第五款定明應記
載參訓資格,以明確招收對象。參加初訓者,無資格限制,有意學習者均得參
訓;複訓則限經初訓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參訓。
(二)第六款定明應記載預計招收人數,以確認其符合上限五十名之規定。
(三)為利確認專業機構開班時遴聘之講師,確實經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查合格,於第
七款定明應檢具其核准文號,以利核對。
(四)第八款定明應記載訓練場地及教學設施,以確保其業經實地審查符合規定。
三、第三項定明招生簡章應記載之事項,除該期訓練基本資訊外,並應記載測驗方式
(包含筆試之測驗題型及題數)、合格基準、退訓、收費及退費規定,以利參訓
學員瞭解學習事務並維護其權益。
四、第四項定明訓練計畫有變更者,應於訓練開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核
准者始得依變更之訓練計畫開始訓練,以維護訓練品質及確保學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