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5 條
探測器之裝置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除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探
    測器外,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二、牆上設有出風口時,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但該出風口距
    天花板在一公尺以上時,不在此限。
三、天花板設排氣口或回風口時,偵煙式探測器應裝置於排氣口或回風口
    周圍一公尺範圍內。
四、局限型探測器以裝置在探測區域中心附近為原則。
五、局限型探測器之裝置,不得傾斜四十五度以上。但火焰式探測器,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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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探測器應裝置於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之規定,因有感熱式(定溫、差
    動)三十公分及偵煙六十公分之別,況光電分離式及火焰式等則無此規定,故本
    條不宜規定天花板下方之裝置範圍,應規定之探測器則分列於第一百二十條至一
    百三十五條。
三、原條文第二款裝置於「排氣口」之規定,因僅涉偵煙式探測器之裝置,故予明列
    於第三款,同時增列回風口,使文意更為明確。
四、原條文第四款參酌日本東京消防廳基準修正,同時移列至第二款,並增列但書、
    第四款及第五款。
五、原條文第五款另於第一百十七條規定,爰刪除。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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