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表所列場所應就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探測器選擇設置: ┌─┬─┬─────┬───┬────┬───┬───────┐ │設│樓│走廊或通道│昇降機│天花板等│天花板│地下層、無開口│ │置│梯│ (限供第十│之昇降│高度在十│等高度│樓層及十一層以│ │場│或│二條第一款│坑道或│五公尺以│超過二│上之各樓層 (前│ │所│斜│、第二款第│配管配│上,未滿│十公尺│揭所列樓層限供│ │ │坡│二目、第六│線管道│二十公尺│之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 │ │通│目至第十目│間 │之場所 │ │、第二款第二目│ │ │道│、第四款及│ │ │ │、第六目、第八│ │ │ │第五款使用│ │ │ │目至第十目及第│ │ │ │者) │ │ │ │五款使用者) │ ├─┼─┼─────┼───┼────┼───┼───────┤ │偵│○│○ │○ │○ │ │○ │ │煙│ │ │ │ │ │ │ │式│ │ │ │ │ │ │ ├─┼─┼─────┼───┼────┼───┼───────┤ │熱│ │○ │ │ │ │○ │ │煙│ │ │ │ │ │ │ │複│ │ │ │ │ │ │ │合│ │ │ │ │ │ │ │式│ │ │ │ │ │ │ ├─┼─┼─────┼───┼────┼───┼───────┤ │火│ │ │ │○ │○ │○ │ │焰│ │ │ │ │ │ │ │式│ │ │ │ │ │ │ ├─┴─┴─────┴───┴────┴───┴───────┤ │註:○表可選擇設置。 │ └──────────────────────────────┘
一、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為明定表括弧內場所適用對象係指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十一層以上之各層,依 據八十六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五決議 ,修正本表。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三條,增訂偵煙式、熱煙複合式及火焰式探測器 之選擇設置基準表。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