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8 條
下表所列場所應就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探測器選擇設置:
┌─┬─┬─────┬───┬────┬───┬───────┐
│設│樓│走廊或通道│昇降機│天花板等│天花板│地下層、無開口│
│置│梯│ (限供第十│之昇降│高度在十│等高度│樓層及十一層以│
│場│或│二條第一款│坑道或│五公尺以│超過二│上之各樓層 (前│
│所│斜│、第二款第│配管配│上,未滿│十公尺│揭所列樓層限供│
│  │坡│二目、第六│線管道│二十公尺│之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
│  │通│目至第十目│間    │之場所  │      │、第二款第二目│
│  │道│、第四款及│      │        │      │、第六目、第八│
│  │  │第五款使用│      │        │      │目至第十目及第│
│  │  │者)       │      │        │      │五款使用者)   │
├─┼─┼─────┼───┼────┼───┼───────┤
│偵│○│○        │○    │○      │      │○            │
│煙│  │          │      │        │      │              │
│式│  │          │      │        │      │              │
├─┼─┼─────┼───┼────┼───┼───────┤
│熱│  │○        │      │        │      │○            │
│煙│  │          │      │        │      │              │
│複│  │          │      │        │      │              │
│合│  │          │      │        │      │              │
│式│  │          │      │        │      │              │
├─┼─┼─────┼───┼────┼───┼───────┤
│火│  │          │      │○      │○    │○            │
│焰│  │          │      │        │      │              │
│式│  │          │      │        │      │              │
├─┴─┴─────┴───┴────┴───┴───────┤
│註:○表可選擇設置。                                        │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為明定表括弧內場所適用對象係指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十一層以上之各層,依
    據八十六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五決議
    ,修正本表。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三條,增訂偵煙式、熱煙複合式及火焰式探測器
    之選擇設置基準表。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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