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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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補助之裝備,其採購程序、所有權歸屬、保管維護及優先使
      用事項規定如下:
  (一)補助之裝備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統一採購(山域事
        故救援管理平臺開發建置由消防署統一採購)者,其所有權歸屬
        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應於各項裝備明顯處註明「內
        政部消防署補助」字樣,確實撥補供所屬山域救援隊成員使用。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應各自訂定「山域救援隊」裝備
        管理規定,對補助之裝備予以管理,定期實施盤點。
  (三)補助之裝備應指定專人保養,並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本部
        消防署得就補助之裝備辦理抽檢。
  (四)補助之裝備,其後續保管、維修、更換及管理等事宜,由受補助
        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自行編列經費辦理。
  (五)補助之裝備,依據「各級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消防力調度支援作業
        要點」規定配合本部消防署調度支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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