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 條
本署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所需
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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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11/12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增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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