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112/08/3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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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
        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各級消防機關定之
        。
  (二)服勤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由各級消防機關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
        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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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2/15
一、第一款及第三款文字修正。
二、配合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訂定,刪除第二款,第三款移列第
    二款。
三、消防勤務晝夜執行二十四小時循環相連,各時段勤務並無評價差別,區分日勤、
    夜勤及深夜勤係為依不同時段編排對應勤務。
103/12/17
配合政府機關已全面實施週休二日,爰將第二款服勤人員每週服勤時數修正為四十小
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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