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 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各級消防機關定之 。 (二)服勤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由各級消防機關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 性定之。
一、第一款及第三款文字修正。 二、配合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訂定,刪除第二款,第三款移列第 二款。 三、消防勤務晝夜執行二十四小時循環相連,各時段勤務並無評價差別,區分日勤、 夜勤及深夜勤係為依不同時段編排對應勤務。
配合政府機關已全面實施週休二日,爰將第二款服勤人員每週服勤時數修正為四十小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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