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警告或取消其資格: (一) 無故未授課達三次以上者。 (二) 推介消防安全檢修之單位、人員或消防器材。 (三) 其他有違反規定之情事者。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