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2
十二  經型式認可者,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部申請變更。
   (一) 申請人地址變更者。
   (二) 負責人變更者。
   (三) 公司商號名稱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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