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分隊長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
    佐班結業。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科員以上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構)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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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4
配合消防署組織調整,爰序文、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94/05/17
為激勵基層消防人員士氣,暢通基層陞遷管道,及提昇消防專業水準,內政部自九十
四年度起開放消防機關隊員報考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佐班第二類甄試,渠等
經結業後取得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遴用資格,爰修正第一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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