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 方式為之。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因以郵購等方式販售一般爆竹煙火,無法辨識一般爆竹煙火使用者之年齡,爰規 定不得以此類方法販售。 二、參考菸害防制法第五條之立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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