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毛毯類製品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包括四十五度燃燒錠法和四十五度
香菸法:
(一) 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1、試驗裝置:適用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2、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3、取樣:由未洗濯及洗濯後試樣中各裁取長三十五公分、寬二
十五公分之試體三片。
4、前處理:毛毯使用一般水洗法,毛巾則使用水洗促進法,餘
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適用第六點第五款規定。
(二) 四十五度香菸法:
1、燃燒試驗裝置:適用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
2、火源:適用第十二點第二款規定。
3、取樣:由未洗濯及洗濯後試樣中各裁取長二十公分、寬十五
公分之試體十二片,並將其分為三組 (每組四片) 。
4、前處理:毛毯使用一般水洗法,毛巾則使用水洗促進法,餘
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
(1) 將不銹鋼金屬網鋪設於四十五度架上,再於金屬網上重疊
放置試體組中之二片試片,並使待測面朝上。
(2) 將點燃之香菸燃燒端朝下,垂直放置於試片之中心處後 (
如附圖十三) ,再將同組之另二片試片待測面朝下覆蓋於
香菸之上。
(3) 將四十五度架連同三組試體移入排煙櫃中,靜待一小時後
,觀察其餘焰、餘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