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12/24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條條次變更,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倘經審查,其缺點屬附表一所列共同部分檢驗項目之標示
之缺點(如印刷錯誤、未標示相關資訊等)而經判定為不合格者,因該項缺點屬
可修補之缺點,考量其修補後申請補正檢驗,因前次檢驗時已就性能部分實施檢
驗且該項缺點性質較為單純,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其實體檢驗之檢驗方法以第七
條第一款第一目應用目視檢驗成品外觀規定辦理即可,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項
項次依序遞移。
四、第三項引敘項次酌作修正。
- 97/09/09
一、第一項增訂但書,規範個別認可案件審查不合格,判定理由係屬可補救之缺點者
,得提出補正檢驗,避免同一案件重新付費並申請認可,以保障申請者權益。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補正檢驗產品數量之計算方式。
三、增訂第三項規定,使未修補之不良品配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復運
出口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