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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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封鎖保存
  (一)於搶救完畢,分隊確認為 A3 類之火災案件,並完成火災現場拍
        照後,即毋需封鎖保存火災現場。
  (二)分隊認定屬 A1 類、A2  類之火災案件,為避免火災現場遭破壞
        ,須開具「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詳如附件三),並封鎖
        現場、保存現場完整,供火災調查人員實施火災調查鑑定,必要
        時會同當地警察機關進行火災現場勘察、採證。
  (三)協調轄區警察機關設置警戒區域,派警察人員監視禁止關係人進
        入,以保持現場完整,特殊情況者可由調查人員陪同進入並予記
        錄。
  (四)以燒燬大範圍作為封鎖對象,再根據勘察進度逐漸調整封鎖區域
        。
  (五)以封鎖帶圈繞現場,並口頭告知關係人等禁止進入。
顯示立法理由
106/01/18
項次調整。

配合本署災害搶救組於 106  年 1  月 1  日執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規定
,區分 A1 類、A2  類及 A3 類火災案件之處理程序。

項次調整,文字酌作修正。

項次調整,文字酌作修正。

項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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