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2
十二、救災任務再分派與結束之決定:
      救災任務之結束,由該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決定
      之,並向新聞媒體發布任務結束之理由。
      國際救援隊在救災地點完成任務,經其評估救援隊狀況後,向現場
      指揮官說明是否繼續執行,若繼續者,則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
      官指示,指派至須協助之直轄市、縣(市);若結束任務者,則直
      轄市、縣(市)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協助其辦理回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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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9/17
一、為安撫災區民眾心理,有關結束救災任務訊息,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
    心向新聞媒體發布。
二、國際救援隊指揮官評估救援隊人員狀況後,與現場指揮官討論是否繼續執行救災
    任務。如繼續執行,則向該災害應變中心回報,轉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依其指
    示,指派至需協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俾利掌握救災任務派遣訊息。若國
    際救援隊決定結束任務,則直轄市、縣(市)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助辦理回國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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