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2
十二、實驗室須設置獨立證物儲放區、紀錄資料存放空間及鑑定區,並有
      進出管制措施:
  (一)證物儲放區有進出管制與安全措施,防止失竊、遺失、腐敗或污
        染,為確保證物完整與標示,相關管制措施必須確實執行。
  (二)進入實驗室鑑定區人員須管制與限制,訪客不得單獨進入,須由
        適當人員陪同進入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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