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實驗室須設置獨立證物儲放區、紀錄資料存放空間及鑑定區,並有 進出管制措施: (一)證物儲放區有進出管制與安全措施,防止失竊、遺失、腐敗或污 染,為確保證物完整與標示,相關管制措施必須確實執行。 (二)進入實驗室鑑定區人員須管制與限制,訪客不得單獨進入,須由 適當人員陪同進入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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