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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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備書或申請書(範例如附件三)。
  (二)主辦者為公司、商業、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組織之登記證明文
        件或許可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
        明文件。
  (三)活動方案及說明。
  (四)活動安全工作計畫。
  (五)場地同意使用證明。(無必要時,得免附)
      主辦者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緊急應變與公共安全機關(
      含活動與場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警察、消防、緊急救護、衛生
      等業務之主管機關)密切聯繫。
      跨行政區域之大型群聚活動,由活動主辦者向活動出發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並由受理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轉知報備,或邀集活動路徑經過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共
      同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活動之安全管理有不同規定時
      ,由各該政府共同協商解決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一、第一項,明列辦理報備或申請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證明文件、共同主辦時之委
    託書、活動方案、安全工作計畫、場地同意使用證明等文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要求主辦者負有與地方政府之緊急應變與公共安全機關(含活
    動與場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警察、消防、緊急救護、衛生等業務之主管機關
    )密切聯繫之義務;另活動有跨行政區域時,則應向活動出發地之地方政府申請
    ,並由受理申請之地方政府邀集其他地方政府共同審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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