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2
十二、容器於裝閥後應依下列方式進行洩漏試驗:
  (一)以空氣或惰性氣體填充至工作壓力 20 kgf/c㎡ ,並以肥皂水等
        方式塗抹閥基座與內膽接合處,檢查是否有漏氣。
  (二)有漏氣者,應更換 O  型環後再重新檢驗,無法排除漏氣者,為
        不合格應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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