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平時應管理、輔導所轄韌性社區,執行事項 如下: (一)提報所轄韌性社區清冊(格式如附件一)至本部;表列社區如有 增減或資料變更,應立即提報本部更新之。 (二)視所轄韌性社區需要,輔導韌性社區建置相關事宜。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