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7/07
一、配合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之六氣密試驗修正為安裝容器閥後再進行測試,增列
第一項第三款氣密試驗不符規定,且洩漏處為容器閥或容器閥與閥基座接合處者
,得申請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至氣密試驗不合格情形,如為鋼製容器本體
洩漏者,仍非屬得申請補正試驗之情形。
二、另增列第二項第四款,氣密試驗抽取容器三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
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之規定。
三、第三項未修正。
- 109/05/28
一、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九點第二款規定,第一項定明個別認可抽樣
試驗不合格者,得申請補正試驗之項目及次數。
二、第二項定明補正試驗項目及其試驗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補正試驗之容器,如有修改情形,應先檢附相關書面資料並通過廠內
耐壓試驗,方得辦理補正試驗。
四、至經審查不合格個別認可者,業於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定明該
等不合格容器應辦理銷毀或報運出口之程序,故不另重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