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型式認可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個別認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型式認可證書影本。 三、進口品應檢附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第一項申請個別認可之型式達二種以上者,應分別申請之。 第一項個別認可申請,於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認可前,申請人得撤回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 書面通知其補正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 回其申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申請個別認可應檢具文件及相關翻譯事宜。 二、第三項定明申請個別認可之型式達二種以上者,應分別申請。 三、第四項定明申請人得撤回個別認可申請之時點。 四、第五項定明通知補正及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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