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2
十二、儲能系統之管理權人應製定及執行緊急應變計畫,計畫內容指引如
      下:
  (一)電池不正常放熱等緊急狀況之安全關閉、斷電或隔離設備及系統
        操作之作業程序。
  (二)前款緊急狀況事件處理完成後之安全啟動作業程序。
  (三)平時檢查與測試相關警報、聯鎖及控制之程序。
  (四)反應儲能系統提供通知之應遵循處理程序,包括關閉設備、通知
        服務與維修人員及其他應行通知之人員等各種可能潛在之情況。
  (五)發生火災、爆炸、釋放液體或蒸氣、損壞關鍵運作設備或其他潛
        在危險情況時,應遵循之緊急處理程序。
  (六)場所人員使用之安全資料表及其應注意事項。
  (七)火災或緊急狀況造成儲能系統損壞之處理程序,包括具有從設施
        中安全移除損壞儲能系統資格人員之聯絡資訊。
  (八)其他緊急應變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3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11/08/17
參考 NFPA855  第 4.1.3.2.1  節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明定儲能系統之管理權人應訂
定緊急應變計畫。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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