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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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釐清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及管理人員權責,相關規定如下:
  (一)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或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通知本隊隊部或
        各分隊駐地管理人員或值班人員,並由管理人員或值班人員派人
        協助處理,情況緊急且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駕駛
        人員先予必要處理,事後補辦請修手續。
  (二)因公駕駛公務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員須立即通知警察機
        關到場處理,並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出險手續,肇事責任經警察機
        關初步判定駕駛人員無肇事責任時,應向有肇事責任者求償相關
        支出費用,並辦理請修手續。
  (三)經警察機關初步判定須負肇事責任時,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1.視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
        2.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如涉及刑事責任
          移請政風室查辦。
        3.造成公務車輛毀損,其修復費用得向駕駛人員求償;求償金額
          應衡酌違規情節之輕重,且不得少於修復費用總額二十分之一
          。
  (四)因公駕駛公務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
        遭處罰鍰時,駕駛人員須自行負責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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