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 ,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為明確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免刑之宣告 者,考量懲戒處分與刑事處罰之目的及預期達到之效益不同,故雖不成立刑事責任, 仍得為懲戒處分,爰定明懲戒處分不受刑事判決結果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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