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業者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專業機構申請變更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資料: 一、防焰業者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二、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 三、工廠或轉包工廠變更或追加。 四、防焰處理設備、器具或品質管理用機器變更。 五、品質管理組織或檢查基準等品質管理方法有重大變更。 專業機構受理前項申請,應依第十條規定審查。但前項第一款之變更事項 ,得免實地調查。 第一項第一款之變更事項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專業機構換發認證證書, 其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一、基於公司或商業名稱、地址、負責人等資料,攸關消費者之重要權益,第一項明 定防焰業者,其原申請內容有變動時,應於時限內就變更事項申請變更資料。 二、第二項明定變更資料之審查準用第十條規定,並規定得免實地調查之例外情形。 三、第三項明定換發之認證證書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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