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 條
專業機構應建置認證業務之申請文件、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資料書面文
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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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0
為使專業機構確實詳載所執行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申請文件、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
文件等,並予以建檔、保存供稽核,明定上開文件之最低保存年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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