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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區分管理各地專業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情形,要求專業訓練單位於辦理訓練開始
前,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報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爰
於第一項明定專業訓練單位申請訓練程序、應備文件及每期招收人數上限。
二、另為利專業訓練單位函報辦理訓練相關事宜及使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明確管理,第二項明定訓練計畫應記載事項。
三、第三項明定招生簡章應與訓練計畫一致,並應記載測驗方式(包含筆試之測驗題
型與題數)、合格基準、退訓、收費及退費規定,以利參訓學員瞭解學習事務及
維護其權益。
四、第四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申請後應於訓練開始三十日前准駁,
避免影響專業訓練單位開班時程,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供查核。
五、第五項明定訓練計畫有變更者,應於訓練開始前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始得依變更之訓練計畫開始訓練,以維護訓練品質及確
保學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