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課程教材(含試題)。
六、依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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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者提出申請之審查作業,明定申請者提出申請應檢具之文
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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