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3/15
一、因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除需了解消防相關法規、消防安全設備維護及滅火、
通報、避難訓練等事項外,亦需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檢查及災害應變等
必要業務,自應於訓練習得相關知能,爰於第一項定明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
訓練講師資格為具有一定以上職務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教授消防等相關課程
、具消防等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消防設備師等相關證照,並具一定年資實
務經驗者,始得擔任。
二、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講師名單資料庫提供查詢遴聘,經審查合格之講
師得免重複申請審查。
三、為建立非屬第二項講師資料庫內之講師審查程序,爰於第三項定明專業機構應檢
具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講師之資格,經審查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
給證明文件,始得擔任講師,以確保講師之專業及能力。